业主代表的权限 (2008-05-29 11:57:14)
分类:在房产公司的日子里(二) 在房产公司的日子里已经写了快一年的时间了,因为在新浪开了新博,因而,就接着继续写下去,过去的那个叫作“在房产公司的日子里(一)”,在接下来写的这个就叫“在房产公司的日子里(二)”希望自己在房产公司的日子里会做下去,直到离开房产公司为止。
上午,过去的部下,给我打电话“LY工啊,我上午和甲方吵起来了.”
他给我讲明了原因:因为昨天监理已经对一个检验批进行了验收。今天一早,施工单位就进行了浇捣混凝土,上午,现场甲方代表,走进监理办公室指责监理工程师,为什么浇了混凝土,而不通知业主,说他不会签字的。就这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吵了起来。监理工程师说:你们能管自己管好了,不要来找我。
听了他的这番话,我真的是不知道说什么好。我做过监理,因而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各方面的工作应该是各负其责,对于他工地里的业主代表我持否定意见。按施工合同,业主代表的工作不应该跟监理的工作发生冲突,按施工合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的5.3条,业主代表的工作不应该跟监理的工作发生冲突。在发包人的工作中写明了按专用条款应该完成的工作。而没有业主代表要求验收的条款。
按监理委托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中也没有要求现场业主代表进行验收的条款,因为委托给了监理,业主代表履行的是沟通,协调,监督作用,而不是什么事情都要业主代表同意才能够进行,监理只要按监理合同在履行义务,按施工合同去控制,按国家的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去监理,业主代表是没有权利去干预的。
我想,有的业主代表是因为不了解合同,也才做出错误的判断,以为在工地里,所有的程序,所有的工作都要经过业主,那是错误的,如果监理在现场,确实是不履行义务,你可以按监理合同的第24条,要求撤换监理人员,严重的终止合同,要求监理赔偿损失。
如果没有这些,那只能说业主代表的水平太差,合同都不懂,就是在有意的制造矛盾,影响监理的工作。监督和协调职责是业主代表的工作,千万不要把自己的位置摆错。否则是,吃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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