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计划→申请建造→批准→开工→中间检查→完工→完工检查→维持
位置一「申请建造」 适用《建筑基准法》条例,需要申请批准的有: ※建筑 新建、增建、改建、转移 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 大规模的修缮、大规模的装修等
※工作物 烟囱、广告牌、游乐园的云宵飞车等
※设备 电梯等 ※用途变更 同一建筑的使用目的变更
位置二「中间检査」 以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后大量房屋倒塌为契机, 于1998年6月在《建筑基准法》中导入的制度。 「中间检査」必须在指定工程完工4天内, 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位置三「完工检査」 「完工检査」必须在完工后4天内, 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位置四「维持」 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让其建筑用地、建筑结构,维持在 《建筑基准法》标准之内。
图)中间检查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