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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