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上下,幕墙行业和相关协会对幕墙产品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出现了争议,本人收集了几篇典型的文章,几篇都是反对将其纳入的文章,和大家来分享。
不过本人个人认为,这些是站不住脚的,我也曾就这方面在网上谈过一些自己的看不,多是就目前市场及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谈谈,并无反对意见。那么你们看了,怎么理解呢?个人看法,不追究责任的。
前几天发的一篇文章: 将建筑幕墙纳入“产品许可管理”错在哪?
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反映建筑幕墙施工企业诉求的调研报告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2006年8月,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下称本协会)陆续接到多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均为本协会会员)投诉: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去年5月以来,一方面要求有关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一方面对无证企业承担施工的建筑幕墙工程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已有湖北高艺、龙泰、弘毅、鼎元和武汉创高、凌云等7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每办一个证的花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其中龙泰、鼎元和创高等5家企业被以无证(或未按规定时间换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加上有些“不好说”的花费,实际数字还要高)的罚款。不仅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而且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建筑幕墙分包工程发包招标,已将具有生产许可证作为施工企业投标的必备条件)。
备受困扰的企业强烈要求行业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此,本协会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包括多方听取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最终得出结论: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因为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四年前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而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幕墙的加工、制作只是施工生产活动的环节和工序,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包括建筑幕墙在内的一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施工许可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强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是重复行政,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将已被国务院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项目再次列入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见第55项之2),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实行,是违法的,也不符合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应立即停止实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2002年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2005年竟又重新出台,令人不解。
2002年11月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其中第213项为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与之相应被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7]254号)。而建设部的这个《实施细则》是1997年由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许办”)以全许办[1997]24号文即《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批准的。既然国务院取消了建设部建计[1997]24号文,那么与与之密切关联且内容一致的全许办[1997]24号文自然也就不再有效了。
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2004年“全许办”却以该办[2004]11号文再次批准了《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明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2004]61号文对这个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7日重新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第55项竟又有建筑幕墙;“全许办”也于2006年6月16日重新公布《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从8月20日实施。于是,国务院2002年已明令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被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的“全许办”不加任何解释和说明地加以恢复而重新登台了。对此,本协会于2006年11月20日电话向“全许办”提出质疑。“全许办”答复:2002年国务院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就是说建设部不再管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由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直接来管。明明国务院取消的是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全许办”的答复显然是牵强附会站不住脚的。
2.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不应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于(工业)产品有明确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幕墙作为建筑工程的内容之一,承担施工的企业虽有对幕墙加工制作的施工生产工序(仅为施工工序),但只是供作安装于建筑本体之上而不能(直接、单独)用于销售。市场上既不存在专门生产所谓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的厂家,也没有单独专供销售的建筑幕墙(工业)产品。可见将建筑幕墙认定为(工业)产品是不恰当的。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建筑安装施工单位购买用于幕墙工程的材料(如铝塑板、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和结构胶、耐侯胶等)和构配件才是(工业)产品。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是什么?对此“全许办”以其[2004]11号文批准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解释:建筑幕墙包括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全玻及点支承幕墙,是由金属构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另外,2006年8月20日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建筑幕墙的解释是“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按照上述两种解释,作为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幕墙何以能够被认定为工业产品?“全许办”和其主管部门将之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强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幕墙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的工程施工(含加工、制作工序)和安装,是房屋建筑的建造施工活动亦即一种建筑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来认定,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在逻辑上也是混乱的。
3.建筑幕墙工程的加工与制作已依法纳入施工许可管理,同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重复行政,也没有必要。
在建筑市场上,任何建筑幕墙工程都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随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首先,承担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工商执照和相应资质。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 二、三级,要求企业具有与幕墙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和固化养护场所及配套加工、打胶设备。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设部2006年3月印发),也明确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固定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
资深专业人士经过对比认为,上述关于建筑幕墙施工生产规定条件,实际上比“全许办”《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所须具备的7个条件更高更严。其次,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企业不仅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还要就相应主体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严格依照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包括幕墙加工制作与安装)和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可见,只要依照《建筑法》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完全可以保证的。
据了解,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始于1997年。在当时建筑企业资质和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建筑幕墙施工生产中现场制作、加工管理不规范和质量不易控制的问题,将幕墙制作、加工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事出有因,也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但1998年《建筑法》实施后,随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不断完善和加强,尤其是从2000年起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上述问题早已获得解决,建筑幕墙的生产许可证早就应当停止实行。显然,今天仍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是重复管理、重复行政,也是不必要的。不言而喻,四年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建筑幕墙生产许可项目是完全正确的。
4.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规定,不符合温家宝总理最近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讲话精神,理所当然遭到企业抵制,应当坚决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施工企业普遍反映;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程序复杂,资料浩繁(大量的各种申报材料、检测试验报告与技术资料等堆起来竞有一两米高),费用很大,企业苦不堪言;完全是对企业设的一道“卡”。本来只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的事,技术监督部门又来管一次,这算什么事?事实上,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只是在企业申办许可证时审查资料,而后收费发证,对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过程从来不管不问,也不监督检查质量,更不出具任何产品鉴定文件。建筑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的检测在内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管都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相关机构来承担的。显然,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实施生产许可只有加重企业负担。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00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规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将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目前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审批权行使不够规范。因此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就是曾经取消后又重新登台,需要再次坚决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事实上,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执行不一。如浙江省,多数具有建筑幕墙资质的施工企业都被要求办理了生产许可证,而邻近的福建省却大不一样,省技术监督部门就明确不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湖南省在省建设厅的支持下,企业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制度成功地进行了抵制。湖南省建设厅2005年8月17日以湘建建函[2005]78号文向该省优化办报告:“建筑玻璃幕墙的现场制作、安装属于建筑施工活动,应遵循《建筑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质量行为监管”;按《产品质量法》规定,建筑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范畴。而长沙、邵阳两地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却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强行对企业进行处罚,要求省优化办“对此类违法行为尽快予以制止”。27天后,该省建设厅又以湘建建函[2005]104号文就邵阳市建设局《关于具有建筑幕墙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另行办理生产与销售许可证的请示》复函,明确答复“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生产)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由于湖南省建设厅依法为企业维权且持之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终退还了企业罚款,全省有关企业也不再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
还有一些情况也有必要附带说一下。在2006年7月初于广州召开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分组讨论中,多个省市代表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江西的代表说,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对3家企业以无证生产为由要罚款60万,建设厅出面说话也没用。深圳的代表说,幕墙的工程管理是我们行业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现在建设口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幕墙工程实行双重管理,两套政策,企业很难适应很难做。还有,企业在深圳办的生产许可证到外地还不起作用,必须在当地再办,否则抓一次罚一次,而且不是按工程价款的5%处罚,而是按现场加工产值的5~7倍处罚。甘肃省的代表说,在他们那里现在几乎所有的幕墙施工企业都是被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目前幕墙施工企业的经营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
建筑幕墙到底是建筑工程产品还是工业产品?!如果是建筑工程产品(建设部)就应该“收回来”,不应该让技术监督部门来管。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向建设部打报告……。可见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对相关企业的困扰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上述事实表明,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是违反《建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施工许可的同时又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政出两门,是不必要的重复行政,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阻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搞乱了市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国发[2001]33号、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也不符合中央关于政府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实在是应该尽快取消。
为此,我会谨向建设部建议:
第一,贯彻落实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指示各地停止实行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把幕墙施工企业从困境中解脱出来;
第二,依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有关建设法规,协调国家质检部门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为幕墙施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编后记】2006年12月1日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以武建装协字[2006]15号文件将此文呈送建设部副部长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