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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幕墙生产许可证争议的文章
2007-9-22 14:28:43 
     目前全国上下,幕墙行业和相关协会对幕墙产品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出现了争议,本人收集了几篇典型的文章,几篇都是反对将其纳入的文章,和大家来分享。
     不过本人个人认为,这些是站不住脚的,我也曾就这方面在网上谈过一些自己的看不,多是就目前市场及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谈谈,并无反对意见。那么你们看了,怎么理解呢?个人看法,不追究责任的。
    前几天发的一篇文章: 将建筑幕墙纳入“产品许可管理”错在哪?
    
    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反映建筑幕墙施工企业诉求的调研报告
武汉建筑装饰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2006年8月,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下称本协会)陆续接到多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均为本协会会员)投诉: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去年5月以来,一方面要求有关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一方面对无证企业承担施工的建筑幕墙工程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已有湖北高艺、龙泰、弘毅、鼎元和武汉创高、凌云等7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每办一个证的花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其中龙泰、鼎元和创高等5家企业被以无证(或未按规定时间换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加上有些“不好说”的花费,实际数字还要高)的罚款。不仅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而且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建筑幕墙分包工程发包招标,已将具有生产许可证作为施工企业投标的必备条件)。
  备受困扰的企业强烈要求行业协会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此,本协会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包括多方听取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最终得出结论: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因为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四年前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而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幕墙的加工、制作只是施工生产活动的环节和工序,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包括建筑幕墙在内的一切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施工许可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强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是重复行政,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将已被国务院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项目再次列入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见第55项之2),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实行,是违法的,也不符合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应立即停止实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1.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作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2002年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2005年竟又重新出台,令人不解。
  2002年11月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其中第213项为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与之相应被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7]254号)。而建设部的这个《实施细则》是1997年由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许办”)以全许办[1997]24号文即《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批准的。既然国务院取消了建设部建计[1997]24号文,那么与与之密切关联且内容一致的全许办[1997]24号文自然也就不再有效了。
  然而,令人颇感意外的是,2004年“全许办”却以该办[2004]11号文再次批准了《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明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2004]61号文对这个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7日重新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第55项竟又有建筑幕墙;“全许办”也于2006年6月16日重新公布《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从8月20日实施。于是,国务院2002年已明令取消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被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的“全许办”不加任何解释和说明地加以恢复而重新登台了。对此,本协会于2006年11月20日电话向“全许办”提出质疑。“全许办”答复:2002年国务院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就是说建设部不再管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由国家质检总局全许办直接来管。明明国务院取消的是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全许办”的答复显然是牵强附会站不住脚的。
  2.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不应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对于(工业)产品有明确定义:“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幕墙作为建筑工程的内容之一,承担施工的企业虽有对幕墙加工制作的施工生产工序(仅为施工工序),但只是供作安装于建筑本体之上而不能(直接、单独)用于销售。市场上既不存在专门生产所谓建筑幕墙(工业)产品的厂家,也没有单独专供销售的建筑幕墙(工业)产品。可见将建筑幕墙认定为(工业)产品是不恰当的。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建筑安装施工单位购买用于幕墙工程的材料(如铝塑板、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和结构胶、耐侯胶等)和构配件才是(工业)产品。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是什么?对此“全许办”以其[2004]11号文批准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解释:建筑幕墙包括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全玻及点支承幕墙,是由金属构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另外,2006年8月20日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建筑幕墙的解释是“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按照上述两种解释,作为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幕墙何以能够被认定为工业产品?“全许办”和其主管部门将之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强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幕墙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的工程施工(含加工、制作工序)和安装,是房屋建筑的建造施工活动亦即一种建筑活动,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来认定,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在逻辑上也是混乱的。
  3.建筑幕墙工程的加工与制作已依法纳入施工许可管理,同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重复行政,也没有必要。
  在建筑市场上,任何建筑幕墙工程都是依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随同主体工程一起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首先,承担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工商执照和相应资质。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   二、三级,要求企业具有与幕墙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设备,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具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和固化养护场所及配套加工、打胶设备。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设部2006年3月印发),也明确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固定工作场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
  资深专业人士经过对比认为,上述关于建筑幕墙施工生产规定条件,实际上比“全许办”《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所须具备的7个条件更高更严。其次,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企业不仅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还要就相应主体工程项目申办施工许可证,严格依照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包括幕墙加工制作与安装)和进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部门的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可见,只要依照《建筑法》严格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完全可以保证的。
  据了解,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始于1997年。在当时建筑企业资质和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建筑幕墙施工生产中现场制作、加工管理不规范和质量不易控制的问题,将幕墙制作、加工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是事出有因,也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但1998年《建筑法》实施后,随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不断完善和加强,尤其是从2000年起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上述问题早已获得解决,建筑幕墙的生产许可证早就应当停止实行。显然,今天仍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是重复管理、重复行政,也是不必要的。不言而喻,四年前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建筑幕墙生产许可项目是完全正确的。
  4.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规定,不符合温家宝总理最近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讲话精神,理所当然遭到企业抵制,应当坚决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关施工企业普遍反映;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程序复杂,资料浩繁(大量的各种申报材料、检测试验报告与技术资料等堆起来竞有一两米高),费用很大,企业苦不堪言;完全是对企业设的一道“卡”。本来只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的事,技术监督部门又来管一次,这算什么事?事实上,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只是在企业申办许可证时审查资料,而后收费发证,对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过程从来不管不问,也不监督检查质量,更不出具任何产品鉴定文件。建筑幕墙的施工生产包括加工、制作的检测在内的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管都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相关机构来承担的。显然,技术监督部门对建筑幕墙实施生产许可只有加重企业负担。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00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规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温家宝总理2006年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将抓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目前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过多,审批权行使不够规范。因此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就是曾经取消后又重新登台,需要再次坚决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事实上,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执行不一。如浙江省,多数具有建筑幕墙资质的施工企业都被要求办理了生产许可证,而邻近的福建省却大不一样,省技术监督部门就明确不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湖南省在省建设厅的支持下,企业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制度成功地进行了抵制。湖南省建设厅2005年8月17日以湘建建函[2005]78号文向该省优化办报告:“建筑玻璃幕墙的现场制作、安装属于建筑施工活动,应遵循《建筑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质量行为监管”;按《产品质量法》规定,建筑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范畴。而长沙、邵阳两地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却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强行对企业进行处罚,要求省优化办“对此类违法行为尽快予以制止”。27天后,该省建设厅又以湘建建函[2005]104号文就邵阳市建设局《关于具有建筑幕墙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另行办理生产与销售许可证的请示》复函,明确答复“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生产)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由于湖南省建设厅依法为企业维权且持之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终退还了企业罚款,全省有关企业也不再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
  还有一些情况也有必要附带说一下。在2006年7月初于广州召开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分组讨论中,多个省市代表对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江西的代表说,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制要求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对3家企业以无证生产为由要罚款60万,建设厅出面说话也没用。深圳的代表说,幕墙的工程管理是我们行业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现在建设口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对幕墙工程实行双重管理,两套政策,企业很难适应很难做。还有,企业在深圳办的生产许可证到外地还不起作用,必须在当地再办,否则抓一次罚一次,而且不是按工程价款的5%处罚,而是按现场加工产值的5~7倍处罚。甘肃省的代表说,在他们那里现在几乎所有的幕墙施工企业都是被技术监督部门管理的。目前幕墙施工企业的经营已经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
  建筑幕墙到底是建筑工程产品还是工业产品?!如果是建筑工程产品(建设部)就应该“收回来”,不应该让技术监督部门来管。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向建设部打报告……。可见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对相关企业的困扰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上述事实表明,将建筑幕墙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是违反《建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施工许可的同时又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政出两门,是不必要的重复行政,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阻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搞乱了市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国发[2001]33号、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也不符合中央关于政府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实在是应该尽快取消。
  为此,我会谨向建设部建议:
  第一,贯彻落实国发[2002]24号文件规定,指示各地停止实行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把幕墙施工企业从困境中解脱出来;
  第二,依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有关建设法规,协调国家质检部门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为幕墙施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编后记】2006年12月1日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以武建装协字[2006]15号文件将此文呈送建设部副部长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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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 brgd888  发表回复于2007-9-22 14:29:00     
 
                江西“幕墙办证”纠纷引发维权活动述评
                              曾凡珩 徐国祥
  建筑幕墙要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一涉及国内全行业的多头管理、重复行政的纷争问题,在建筑装饰、建筑幕墙业界乃至社会舆论上都引起了极大反响。
  幕墙行业如何应对?有的企业委曲求全,违心地花巨资去办“生产许可证”;有的企业遇查处时“临时抱佛脚”,托人情,找关系,花钱消灾;有的企业怕惹麻烦,干脆放弃幕墙业务。然而,更多的企业则是迎难而上,依法维权。
  在这场“侵权”和“维权”的较量中,出现了一种社会有关各方密切协作、联动维权的可喜局面:企业敢于寻求法律保障,发出维权的呼吁;行业协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诉求;政府职能部门在获取大量一手信息,调查研究和法理比对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旗帜鲜明地以文件的形式重申党和政府的某一特定范畴的正确主张和规定,廓清某些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问题上的迷雾和误区。
  据悉,2004年以来,湖南、安徽省建设厅针对上述问题多次以文件形式函复有关市建委,重申了建筑幕墙制作安装是建筑施工行为,不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06年11月,武汉市建筑装饰协会以详尽的资料向国家建设部写出了《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的调研报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立即全文在会刊上刊载,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
  江西是建筑幕墙被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问题严重的省份之一,仅南昌市每年就要查处几十起。今年4月,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刊上读到了武汉市装协的调查报告,深为震惊:国务院首批取消了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怎么有人竟敢悄然恢复呢?在对几个一级企业的调查中发现,几乎每家都遭遇到多头管理的困扰,其中有几家建筑幕墙企业正陷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单重罚的麻烦之中。
  南昌市装协工作人员运用自身的社会信息资源,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得到各方有力地支持。他们会同一些装饰企业从网上搜索相关资料,下载了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本,包括含有取消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的目录;江西省消协及时传真了《产品质量法》(修正)的文本,明白“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法工委及时告知了江西省实施《产品质量法》的办法,明确对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其生产厂家才应遵守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在获取大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后,他们立即和省装饰分会、部分幕墙施工企业等单位交流分析,并相约前去省质监局反映情况。质监局认真接待并听取意见后,最后的答复却是:“我们是按上级的规定执行,可以把你们的意见向上级反映,但我们不可能通知下边不要执行。”
  这实际是碰了一个“软钉子”。建筑幕墙行业的于法有据的正当请求被“礼貌地”拒绝。没办法,该省质监局也是执行上级规定“例行公事”啊!
  但他们并不灰心,依然分头去进行维权的事情。
  于是,八、九家装饰一级资质的公司联名盖章向国务院、温总理,江西省政府、省人大,以及中装协等部门反映这“一仆二主”的现代版的问题;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向该市建委送上了专题情况报告,市建委马上向省建设厅呈送了《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江西省装饰管理站、省装饰分会联名向该省建设厅写出专题报告,吁请对这一变相侵权、重复行政的严重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明示;业内人士中的有识之士以署名文章向媒体呼吁,向国家监察部、新华社举报这种行政行为不当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一些装饰企业和南昌市装协秘书处的同志,还把所有搜集到的法律文件依据和企业反映,及时送到江西省建设厅有关领导的案头。
  作为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厅,此刻是碍于兄弟部门的“情面”、“关系”而哑然“失语”,还是行使职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呢?面对这历史的“老大难”问题,他们选择了后者。8月5日,他们以“复函”的形式回复南昌市建委,旗帜鲜明地指出:“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幕墙的加工组装、安装等活动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重申“从事建筑幕墙施工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告知:“金属门窗、防腐保温工、建筑防水等工程施工同样适用本复函。”
  江西省建设厅的这份长达3页的“红头文件”,连同南昌市建委关于幕墙问题的《请示》,成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构建“服务型政府”方面备受业内赞许的闪光点。
  目前,江西建筑装饰、建筑幕墙业的这场维权活动出现了良性转机。7月20日,该省质监局一位职能处的处长约见了省、市装饰协会和企业代表,告知由于各方面的反映,“幕墙办证”问题已经引起高层重视与关注,此事很快将由相关部委协商解决。在此期间,省局也会给下边打招呼。如果还发生类似重复行政的处罚问题,可以如实、尽快向省局反映,由省局协调处理。
  笔者较多地参与了这次维权活动的调查研究,也和质监部门的同志打过交道。深感从这件事反映出以下几点值得深思的问题:
  1.国家一些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十分重视“广而告之”,以建立在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监管机制。比如,2002年11月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多达789个,其中包括建筑门窗、建筑幕墙。这件事业内外很多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不知道,甚至有个别的质监部门人员也不知道。涉及取消“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的相关行业协会,完全可以在业内的信息平台重点做好法律服务。
  2.政府出台法规、办法一定要把好法律相容性的关口,多一点民意调查,少一点急于求成;多一点法理求证,来不得半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侥幸;多一点与时俱进,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少一点抱残守缺,迷恋部门利益博弈。千万别马虎大意自相矛盾,甚至下位法有悖上位法,造成法制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
  3.社会的组成是有机的整体,多一点相互交流,相互支持。这次江西的幕墙业维权实践,是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联动维权”的有益而成功的尝试。
  人们有理由期待,国务院有关部委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尽快正确解决这个完全不该发生的历史遗案。


 

  第3楼 brgd888  发表回复于2007-9-22 14:29:00     
 
            “建筑幕墙”问题的来龙去脉及影响
               作者: 建筑时报    来源: 建设新闻网 
——“建筑幕墙”是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2]24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说“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项目目录计789项,其中第213项取消的就是“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改变行业属性,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执行。国家质检总局 “全许办”明知国务院取消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却在2004年以该办[2004]11号文件将建筑幕墙划为“工业产品”出台《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61号文件”对《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部署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
      ——2005年1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重新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赫然将建筑幕墙列入;
      ——2006年6月16日,“全许办”重新公布《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从8月20日实施。
      经过局、办联袂出台这些文件,就将2002年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建筑幕墙生产许可恢复了。于是“行政处罚单”一张张开出,白花花“银子”一批批进来。 
      这个问题涉及全国建筑装饰、幕墙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几乎波及全国很多地区:
      ——南昌市技术监督局每年要以“无证生产”为由处罚几十家幕墙企业;装饰施工一级企业美华公司曾被下令处罚80多万元,最后找“关系”斡旋,交2万多元了事;江西建工装潢公司目前正陷于所谓“无幕墙生产许可证”而待罚的麻烦之中。 
      ——武汉市装饰协会向建设部反映幕墙施工企业诉求称: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湖北有高艺、凌云等7家建筑装饰、幕墙施工企业被迫办了“生产许可证”,每办一个证花费少则十几万,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有5家企业的幕墙工程被以“无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罚款,外加有些“不好说”的花费难以言表。
      ——安徽合肥市凌云装饰公司某幕墙工程被处以25.5万元罚款,经媒体报道,使公众误以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该写字楼的销售。甲方以此为由暂扣400多万元工程款不付给凌云公司,造成该公司声誉的极大损失和运转的极大困难。
      ——一位幕墙专家在网上披露,某市某公司被当地质监部门以未办幕墙生产许可证为由,要处以120万元罚款,几经“公关”最后以4万元了结。如此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让人难以想象。
      如果说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含建筑幕墙)是改革的“阶段性成果”,现在“全许办”公然恢复建筑幕墙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岂不是改革成果的得而复失?!


 

  第4楼 brgd888  发表回复于2007-9-22 14:30:00     
 
               武汉:呼吁取消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管理 
                         新闻来源:幕墙门窗资讯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本刊编辑部不断收到有关企业来电或来函,反映武汉市有关部门自去年5月以来,一方面强制要求有关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一方面对无证企业承担施工的建筑幕墙工程项目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有依据?对幕墙企业有何影响?日前,记者就此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在采访中,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武汉幕墙行业先后已有高艺、龙泰、弘毅、鼎元、创高、凌云等七家建筑装饰、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被强行办理了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而每办一个证的花费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最多的花费近50万元;其中龙泰、鼎元和创高等5家企业被以无证(或假证)生产为由处以4-6万元不等(加上有些“不好说”的花费,实际数字还要高)的罚款。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因为有的建筑幕墙分包工程属发包招标,已将具有生产许可证做为施工企业投标的必备条件;而有关管理部门仍要在此另设一道“门槛”,这是很不合理的。
  许可证早在4年前就已被取消
    那么,建筑幕墙是否需要办许可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建筑幕墙不应作为工业产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因为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行为行政审批项目早在4年前就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其中第213项为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与之相应被取消的是建设部文件《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1997]254号)。而建设部的这个《实施细则》是1997年由当时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许办”)以(全许办[1997]24号文)即《关于批准建筑门窗、幕墙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批准的。既然国务院明令取消了建设部建计[1997]24号文,那么,与之密切相关联且内容一致的“全许办”[1997]24号文自然也就不再有效了。
    有关专家对记者说,令人颇感意外的是,2004年“全许办”却以该办[2004]11号文再次批准了建设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同年11月11日,“全许办”又以[2004]61号文对这个实施细则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全面展开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
    这样,就导致了本文开头的一幕。看来,有关部门抓紧实施企业要办“许可证”,也不是“空穴来风”。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
    对此现象,有关专家在采访中发表了真知灼见。他们一致认为:
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而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幕墙的加工、制作只是施工生产活动的环节和工序,而不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活动。
那么,建筑幕墙不是(工业)产品又是什么?对此“全许办”以其[2004]11号文批准实施(建设部制发)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的第一条第二款已有明确的解释:建筑幕墙包括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全玻及点支承幕墙,是由金属构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裁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另外,2006年8月20日实施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幕墙的解释是“不分但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综上所述,有关专家指出,可见“全许办”和有关部门将建筑幕墙列入工业产品目录并强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既难以自圆其说,也与国务院早在4年前就颁布的有关决定背道而驰。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理必须坚决取消
在采访中,专家们还一致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十多年,市场经济正在向纵深发展,政府的职能也正在从市场逐渐淡化、退出。目前,政府各部门的要务是如何为企业创造更宽松、和谐的环境,以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市场繁荣;而对建筑幕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这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原则规定,也不符合温家宝总理最近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讲话的精神,理所当然要遭到企业的抵制,必须坚决取消。
据悉,强行建筑幕墙办许可证一事,已先后在我国浙江、福建、湖南、广东等省(市)、地区引起轩然大波,均遭到了企业和行业协会不同程度的抵制。武汉装饰协会有关领导对此则明确提出了两条建议:第一,有必要弄清早在2002年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2005年为何又堂而皇之地重新登台?第二,依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和有关建设法规,协调国家质检部门尽快合理解决建筑幕墙生产许可证问题,为幕墙施工企业创造更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



 

  第5楼 brgd888  发表回复于2007-9-22 14:31:00     
 
             对“无证生产” 执法查处的剖析

                来自:中国质量新闻网www.cqn.com.cn
    最近接到许多读者来信,建议我们多刊登一些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或案例,以及如何应对、处理和解决的稿件。现经编辑部研究增设“执法探究”栏目,希望在此搭建一个工作交流的平台。欢迎基层执法人员把你们的执法经历,你们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与感悟,以及你们认为在今后的办案中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写成3000字以内的稿件,投给本刊。
本文以建筑幕墙这一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产品为例,尝试剖析生产许可证执法中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及思考。并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引起业内人士重视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学习和研究。
——编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实施代替了原有的试行条例,将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新形势要求质量技监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进一步深化研究。以下,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以建筑幕墙产品为例,尝试剖析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产品(简称“无证生产”)案件在执法中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工作思考。
主管权限和管辖权

    新“管理条例”和配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质量技监部门对无证生产案件的主管权限。“实施办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这种主管权限与质量技监部门以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取得的权限相比,确实是比较宽广的。“实施办法”赋予质量技监部门无论在生产领域还是在销售领域,即对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无证”)产品等违法行为,都具有全面、独立的主管权力,较好地理顺了生产许可证监管领域各部门之间的职权。这种“独立性”是针对原1989年发布的《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而言。该细则规定的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没有具体规定质量技监部门内部对具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划分。由此,无证生产案件还是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监部门管辖。例如:我们在辖区内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建筑幕墙无证企业正在施工,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在我辖区内,由此我们就具有案件的管辖权。值得思考的是,如果以无证生产查处,无证产品的生产厂家所在地也具有管辖权,这就需要协调管辖权冲突。
调查侧重点与窍门

    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证,这是无证生产案件调查的关键。然而调查过程并非想象中那么轻而易举。以建筑幕墙为例,调查前期按照现场检查的情况做好笔录固定证据,并且要尽快掌握收集好工程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报价单、结算凭证等证据。调查的重点以及要点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分析:
    1.“完全无证”案件的调查取证。所谓“完全无证”是指行政相对人从未获得任何应取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却从事生产。实践中遇到“完全无证”的情况比较少,可以比较明确地定性。譬如,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误以为母公司有证即可,子公司就没有去申请幕墙生产许可证,导致无证生产。“完全无证”案件的取证要做到调查彻底清楚。一是要调查其法律身份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调查是否属于“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同时,对于那些“表面有证,实质无证”(借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调查时要注意款项结算环节。合同签订方与结算方不一致的情况就有可能是“借鸡生蛋”,即借用生产许可证拥有者名义签订合同,却以自己名义收款。
    2.“部分取证单元无证”案件的调查取证。我们遇到的案件往往不会是完全无证的,因为甲方在招标时是会事先审查相关资质的,常出现的情况是部分取证单元无证。比如,依据《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建筑幕墙按结构形式将申证单元分为:构件式幕墙、单元式幕墙、全玻及点支承幕墙四种。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某一取证单元(例如点支承幕墙)无证的违法事实。对此类“部分取证单元无证”案件的调查,可以将工程建设施工图纸、合同等作为基本依据,确定是否生产了无证部分,亦可对施工现场拍照来固定证据。对无证部分占整个工程(譬如一项工程既包括了构件式幕墙又包括点支承幕墙)款项的比例要予以确定,收集结算凭据以及施工进度表等资料,并向项目监理、发包方等相关证人展开调查。
    3.“增加生产场地未及时申请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案件的调查取证。如果有证企业除了在已经取证的生产地点之外的生产场地实际生产,将涉嫌无证生产(广义上的)。例如幕墙生产企业申请了生产场地在北京的生产许可证,但是其上海分部也同时在生产。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变更生产地址的,必须申请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未申请的处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条件等变化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申请是否是“及时”的,申请的时限是多少,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需要根据个案来确定。“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申请时限只确切规定了变更名称后一个月内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如果名称没有变更但生产地址发生变更,这一条款就无法适用。(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出的规定是,包括生产地点在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但无论如何,变更生产地址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申请,否则就将作为违法行为被查处。在调查时要注意通过笔录对实际生产场地、生产过程及生产场地变更时间等证据进行固定。同时,要具体查清在新增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数量以及销售数量。
法条适用以及行政执行

    “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依据该章规定,不再展开探讨。然而,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希望抛砖引玉能得到解答。譬如,“生产”与“销售”的界定问题。建筑幕墙的安装环节属于生产或是销售?按照《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2003)的说明,框支承幕墙按照施工方法分为构件式和单元式幕墙,构件式幕墙需要现场分割安装,最后成型。如此一来,安装环节成了构件式幕墙生产过程的一部分。然而,单元式幕墙以及其他小型幕墙的成型可以在工厂完成,直接到工地安装,幕墙生产行业内部认为这种安装是销售行为。区分“生产”或是“销售”最大的意义在于适用法条的不同。“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对无证生产的处罚,第四十八条则规定了对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处罚的类型和幅度大不相同。如何界定,还值得探讨。同样,既有生产又有销售的违法行为似乎也应采用以处罚生产行为为主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作出处罚之后,无证生产案件的行政执行也值得思考。“管理条例”与原有的试行条例相比,处罚力度大大加强,建议通过增加规定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以体现处罚与危害性相符,惩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理。比如:建筑幕墙案件的货值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行政相对人可能由于非故意的违法导致倾家荡产。这既增加执法难度,在行政执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转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最终又增加执法成本。
    没收违法产品的处罚,在无证生产案件执行中也需要有更详细的补充规定。还是以建筑幕墙为例,如果幕墙产品已经施工完毕,还未结算,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企业的产品送检合格,那么是否要将幕墙拆下没收?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有要求没收产品,对此,原《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产品检测合格的,不没收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组织就地销毁,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其成本定价销售。这些规定体现了安全和节约的观念,应当值得提倡。■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6楼 brgd888  发表回复于2007-9-29 9:36:00     
 
江 西 省 建 设 厅

赣建复[2007]11号  
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昌市建委:
    你委《关于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洪建字[2007]3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筑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外墙由结构墙体和外墙饰面两部分组成,结构墙体属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外墙饰面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建筑幕墙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其施工均属建筑活动。
    二、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获取相应资质,方可从事建筑幕墙的施工。
    三、从事建筑幕墙施工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幕墙工程组成材料(如铝塑料、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等)、构配件等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定要是合格产品,如发现购买的产品属不合格的产品,应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幕墙的加工组装、安装等活动是房屋建筑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因而,建筑幕墙施工活动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对象。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站要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凡是与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不一致的检测数据,一律不能作为质量监督的依据,并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依规要进行二次检测的材料加强检测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五、金属门窗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等类似情况同样适用本复函。

  特此函复。

 

                                            江西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八月五日
 

注:本复函中所称指幕墙的施工,期幕墙产品属建筑工业产品,制造过程的许可未在建筑法中规定.(向日空间)
 


 

  第7楼 匿名  发表回复于2008-3-27 23:58:00     
 
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

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宜复函的通知

 

建管函[2007]840号
 
     
各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宜的复函》(建办法函[2007]6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七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宜的复函

 

建办法函[2007]637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建筑幕墙施工是否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建法[2007]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筑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幕墙是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建筑幕墙的安装活动是建筑施工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建筑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幕墙施工企业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即可依法从事建筑幕墙的施工,不需要再取得其他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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