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yinggang 的这个问题也是好多人进行评估的疑问了吧.我想继续看看大家的意见吧
http://bbs3.zhulong.com/forum/detail5818254_1.html hongyinggang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某些方面认识不足之处想请教经验丰富的专家:
一、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与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的关系,按理来说,如果现状无地质灾害,那么工程建设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但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就视具体的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特性决定;如果引发的可能性大,危害程度大,则危险性大,反之则小。有如下疑问,在引发的可能性大的情况下,工程建设或运营中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就与前述条件、工程防护措施有关了,如果基础条件不利,但经过科学、严格的处治措施设计并且施工达到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后,基本上就消除了再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害程度小则危险性小。因此在评估中有部分人就建议,在“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章节中,只对现状可能存在的条件进行评估,而不考虑工程特征与环境地质条件相结合的情形,认为这种类型的地质灾害应该在“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章节中进行。这样是否有一定的道理?从另一方面来说,只有现状存在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才有可能使“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这么一个因果关系。
二、0469文件中对评估范围未全部作硬性规定。可以理解的硬性规定有斜坡类变形地质灾害以第一斜坡地带为界,泥石流评估范围以完整的沟谷为界,其余灾种以推测可能的范围为界,重要的线路建设项目向两侧扩展500-1000m为界,再一点就是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部位及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类型。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场地自身环境地质条件中存在的可能灾害点的影响范围、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范围以外的评估范围是不必要的?
QQ兔 一、“ 只有现状存在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才有可能使“工程建设可能遭受地质灾害”这么一个因果关系。”
但有时现状不存在地质灾害,但由于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工程建设也可能遭受地质灾害”
二、0469文件中对评估范围未全部作硬性规定。
“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场地自身环境地质条件中存在的可能灾害点的影响范围、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范围以外的评估范围是不必要的?”
楼主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斜坡类变形地质灾害以第一斜坡地带为界,泥石流评估范围以完整的沟谷为界,其余灾种以推测可能的范围为界,重要的线路建设项目向两侧扩展500-1000m为界,再一点就是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部位及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类型。”
也就是说,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部位及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类型。
hongyinggang谢大版解惑。
但大版未说明在“工程建设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章节中应从哪个方面进行评估。
在低缓丘陵地带及平地的评估范围是否未作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有的专家建议一般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向外扩展200-300m,较重要项目扩展300-500m,这个数字出自哪里有不有依据?
caowenqing 我想发表一下意见...,"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场地自身环境地质条件中存在的可能灾害点的影响范围、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范围以外的评估范围是不必要的?"
刚发现这个问题 这个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但规定是也要参照规定 中规定范围写报告 若无规定均须遵守这个原则"场地自身环境地质条件中存在的可能灾害点的影响范围、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范围以外的评估范围是不必要的"
----个人认识
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
5.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胜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5.2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5.3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5.4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下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5.5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5.6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7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所以评估范围完全可以通过其影响范围确定 具有可变性 无完全统一的规定
若影响范围小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地区对拟建工程区、在建工程区或正在运行的工程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和可能的危害程度评估,评价建设用地的地质适宜性,提出防治措施。
关于现状与预测的关系
8.3.1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基本查明评估区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分布、类型、规模、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对其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做出评估。
8.3.2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可能危及工程建设安全的邻近地区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评估。
地质灾害的发生,是各种地质环境因素相互影响,不等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预测评估必须在对地质环境因素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降水或人类活动因素等激发下,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可调节的地质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致灾体处于不稳定状态,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的范围、危险性和危害程度。
地质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和不稳定的高陡边坡变形等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二、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危害隐患和潜在不稳定斜变形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三、对各种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可采用工程地质比拟法,成因历史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数学统计法等定性、半定量的评估方法进行。
楼主的第一个疑问有一定道理
反正我觉得是忽悠人的东西
关于楼主所说"如果基础条件不利,但经过科学、严格的处治措施设计并且施工达到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后.."
是有一定争议,但一般只是考虑其在未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预测,若报告中未进行这些预测将会缺乏完整性,只是灾害治理只是放在报告结论与建议之中,怎么解决问题
若你从文章一开始就已经提出灾害治理结论与建议,根本就不存在地质灾害评估一说
有的东西讨论多了就糊涂了
请可以与这个话题作对比
地基处理可改变场地类别?
http://www.yantubbs.com/read.php?tid=5669&fpage=4,
个人认为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已经表明了其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区域
关于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只是对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个结论(也包括多种灾害的综合影响)
个人浅识!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正.